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 江苏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91MA22TR6A4E |
案件名称 | 羊山新区信阳农林学院二期建设项目建筑工地“7·7”一般坍塌事故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应急罚〔2025〕1-1 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4月23日 |
处罚结果 | 给予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2024年7月7日19时50分,在信阳农林学院二期建设项目中的一期工程建筑工地外西北侧、二期工程建筑工地外西南侧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土壤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依据《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羊山新区信阳农林学院二期建设项目建筑工地“7.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信羊政文〔2024〕76号)和《信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羊山新区信阳农林学院二期建设项目建筑工地“7.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的意见》,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江苏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55万元(伍拾伍万元整)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其他 |
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 | 林汉春 |
社会信用代码 | |
案件名称 | 羊山新区信阳农林学院二期建设项目建筑工地“7·7”一般坍塌事故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应急罚〔2025〕1-2 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5年4月23日 |
处罚结果 | 给予人民币人民币十二万六千九百八十六元六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2024年7月7日19时50分,在信阳农林学院二期建设项目中的一期工程建筑工地外西北侧、二期工程建筑工地外西南侧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土壤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依据《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羊山新区信阳农林学院二期建设项目建筑工地“7.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信羊政文〔2024〕76号)和《信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羊山新区信阳农林学院二期建设项目建筑工地“7.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审核的意见》,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江苏麦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林汉春作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汉春给予人民币126986.6元(拾贰万陆仟玖佰捌拾陆元陆角)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