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339线固始段“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告

发布时间:2019-07-04 09:47:59 来源:信阳市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日前,《省道339线固始段“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市政府批复,现予公布,请社会各界监督。

   

    

                             信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6月27日

   

   

   省道339线固始段“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3月20日上午7时28分许,固始县方集镇境内339省道与204省道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客车与一辆货车刮擦,造成4人死亡、1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54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依法依规处理,妥善安排好善后事宜,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同时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全面排查交通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9年3月21日,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和固始县政府派出有关人员,组成信阳市人民政府省道339线固始段“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委托车辆技术、公路检测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和路段进行了鉴定。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豫S48601楚风牌中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信阳市弘运集团固始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状态:正常。初次登记日期:2012年4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投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坐险每位10万,三者险50万,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6月25日。使用性质:公路客运。经营许可证号为豫信411525000274。核载17人,事发时车辆实载21人,超员23%,属严重超员。

2.豫F13127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陈天宇,登记住所为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贸易一区(暂住),现住河南省固始县郭陆滩镇孙桥村薄六组486号。车辆状态:违法未处理,锁定。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8月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投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者险100万,保险有效期至2019年8月17日。事发时空载。该车于2016年6月16日在鹤壁市淇滨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过户到现车主陈天宇(道路运输证号:豫交运管鹤字410600005231号,经营许可证号:410611000354)名下,办理道路运输证转移登记手续不是陈天宇本人亲自办理。该车过户后截止事发时,未进行道路运输证年审。该车安装GPS监控平台为郑州永康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根据GPS数据显示,该车辆仅在过户当天GPS监控平台启用,随后关闭。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豫S48601客车驾驶员:颜圣海,男,48岁,汉族,户籍登记地为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东冲村,现住河南省固始县方集镇东冲村,居民身份证号413026197105243610,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13000103157,准驾车型:B1B2,初次领证:2002年2月5日,A2证,驾驶证有效期201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5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从业资格证号413026197105243610。对颜圣海近5年安全驾驶信用情况查询显示:交通违法行为6起,其中一起严重违法行为(严重超员),有一次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驾驶证换证。

经调查发现:颜圣海初次领证2002年2月5日,A2证,在2016年12月3日驾驶豫S49691中型普通客车,因严重超员(核定载客19人,实际载客41人,超出核定载客人数22人),被固始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驾驶员颜圣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6年12月9日被移送起诉,2017年3月10日被固始县法院判决拘役二个月。固始县交警大队于2017年3月27日对颜圣海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500元、扣12分的行政处罚决定。颜圣海于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6月9日参加安全教育学习7日,2017年6月16日科目一考试合格,其驾驶证降级为B1B2证。

颜圣海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后,驾驶证被记满12分。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最近三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因此,颜圣海便拿其弟颜圣刚的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找公司李普连副科长办理了驾驶员聘用手续。之后颜圣刚开了一次车,因车上超员未达20%,被交警查处,后来颜圣刚就不再开了,一直都是颜圣海驾驶。

2.豫F13127货车驾驶员:陈天宇,男,28岁,汉族,户籍登记地河南省固始县郭陆滩镇孙桥村薄六组486号,居住地河南省固始县郭陆滩镇孙桥村薄六组486号,居民身份证号413026199103203016,驾驶证档案编号413000776981,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2014年6月24日,驾驶证有效期2014年6月24日至2020年6月24日。驾驶证状态:正常。发证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从业资格证号413026199103203016。对陈天宇近5年安全驾驶信用情况查询显示:交通违法行为48起。

(三)事故路段情况

1.事发路段情况。事发地处固始县方集镇境内339省道与204省道“T”字型路口,339省道东西走向,204省道南北走向,路口东西两侧为丘陵地形,停车视距受阻,两省道均为柏油路面,双向两车道,路面全宽12米,中心黄虚线,路口内无导流标线。该平交口相交处S204和S339线形均为直线,交叉角度102度。平交口处S204道路向南方向纵坡为下坡,实测坡度1.448;S339道路向西方向纵坡为下坡,实测纵坡变化为0.217~1.5。路口西端设有事故多发路段提示标志,北端设有警示曝闪灯。事发时为雨天,道路潮湿。

2.固始县境内省道S204与省道S339平交口评价报告。经郑州华路兴公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对该交叉路口平面、纵面、转弯半径、路基路面宽度四个方面实地勘测评价结论:原设计图纸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经现场实测,平交口范围1公里内的各项技术指标均满足规范要求。

3.固始县境内省道S204与省道S339平交口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经固始县交警大队排查,该路口近两年内发生过一起单方亡2人的交通事故,交通标志标线及防护设施缺失,固始县交警大队曾三次报告地方政府,抄告主管部门进行整改,但截止事发前未整改到位。

(四)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豫S48601客车所属公司为信阳市弘运集团固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代表陶云飞(男,55岁,身份证号413026196409300333,户籍所在地:固始县中山大街257号),2001年6月7日注册登记,登记地址:固始县中山大街,道路经营许可证号411525000274,经营范围为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城市公交客运、客运出租车。

2.固始顺达客运场站服务有限公司。固始顺达客运场站服务有限公司为信阳市弘运集团固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公司,于2010年运营至今。法定代表人陶云飞,经营范围为客运站经营。

    (五)行车轨迹

驾驶员陈天宇于3月20日2时30分许驾驶豫F13127货车(车内无其他人)从方集镇街道出发,到商城县拉一车石子运至固始县城南一号搅拌站,后空车经204省道回方集镇租住地,于7时28分许经事故地发生事故;驾驶员颜圣海于同日6时20分许驾驶豫S48601客车从固始县方集镇东冲村发车经二道河村、方集镇载客去往固始城关,于7时28分许经事故地发生事故,事发时该车为当日首趟运营。

(六)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情况。事故发生后,经对驾驶员颜圣海、陈天宇进行血液乙醇检测,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未检出两名驾驶员血液中有乙醇成分。固始县公安局缉毒大队对驾驶员颜圣海、陈天宇毒检结果呈阴性。

2.车辆检验鉴定情况。固始县交警大队委托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两车安全技术状况、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事故成因进行鉴定(海立鉴字【2019】车鉴字第0166号、第0167号、第0168号),鉴定结论为:

(1)豫F13127货车车辆制动系统不正常,不符合技术标准。

(2)豫F13127货车车辆灯光系统正常,符合技术标准。

(3)豫F13127货车车辆转向系统不正常,不符合技术标准。

(4)豫F13127货车车辆行驶系统不正常,不符合技术标准。

(5)豫S48601客车车辆制动系统不正常,不符合技术标准。

(6)豫S48601客车车辆灯光系统因事故导致整车断电,现实状况下无法动态检验。

(7)豫S48601客车车辆转向系统因事故导致整车断电,现实状况下无法动态检验。

(8)发生交通事故时两车速度:事故发生时豫S48601客车GPS平台显示最后速度为48公里/小时,豫F13127货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依据现场调查,无法检测其事发时的速度。

3.两车检验情况。经调查两车最近检验均在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宝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的年度检验,2018年9月27日,豫S48601客车在该检测站上线四次,前三次均未合格,第四次合格;2018年8月29日,豫F13127货车在该检测站上线三次,前两次均未合格,第三次合格。鉴于上述情况,固始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介入调查,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于4月1日向河南省交警总队报告,安徽交警总队收到河南省交警总队通报后,成立调查组,调查发现该检测站存在不规范行为,目前已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并将情况通报六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深度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

(七)天气情况

固始县气象局提供事发当日天气信息:2019年3月20日6时35分开始降水,7时至7时10分强降水,10分钟内降水3.2mm,其后降水渐渐转小,到9时12分停止,共降水9.8mm。7时20分平均能见度7151米,平均风速0.9m/s。

(八)勤务安排情况

事发辖区武庙交警中队现有民警2人(中队长、指导员各1人),辅警5人,警车1辆,移动警务车1辆,管辖武庙、段集、祖师、方集、陈淋子5个乡镇内道路勤务。

勤务安排情况:事发前中队现有警力7人均在中队,其中3人到武庙街道中段执勤,通过缉查布控系统查缉预警车辆,其余4人落实2019年3月18日武庙镇政府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精神,乘警车在武庙镇山区道路巡逻、检查上山采茶人员所乘交通工具是否合法。案发后中队接到报警通知,全体人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抢救伤者,维护现场交通秩序。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3月20日上午7时28分许,颜圣海驾驶豫S48601客车从固始县方集镇载乘客到固始城关,沿33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39省道与204省道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遇陈天宇驾驶豫F13127货车沿204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该路口向右转弯,两车在路口会车时发生刮擦,致使豫S48601客车侧翻,造成豫S48601客车上乘客4人死亡,16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2019年3月20日7时37分,固始县公安局方集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方集204省道与339省道路口一客车与货车发生事故,有人员伤亡”,7时51分固始县交警大队接到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迅速组织事故中队、武庙交警中队、郭陆滩交警中队警力赶赴现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同时指令县消防大队、巡特警大队、周边派出所及医院120救护车赶赴现场开展救援,随后相关部门人员陆续抵达事故现场。

公安、消防、交警和医疗急救部门到场后,立即警戒封闭现场,开展伤者救援、控制车辆驾驶人、调查人员身份、现场勘查等工作,现场共有2辆事故机动车,其中豫S48601客车右侧翻于该交叉路口中间,车内乘客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车内4名乘客经确认已死亡。豫F13127货车停在路口西侧,车辆内无人员受伤。现场刚下过雨,路面湿滑,公安、消防人员对豫S48601客车部分车体进行切割救出遇难者,将所有受伤人员送往固始县中医院抢救,尸体运至固始县中医院停尸房。

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并要求:一是救援人员要争分夺秒,全力施救;二是做好现场证据收集工作,落实现场防护措施,尽快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省市县三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批示,要求依法依规处理,妥善安排好善后事宜。省交警总队事故对策指导支队支队长刘传忠、信阳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侯钦东、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邸世忠及固始县县长王治学、副县长祝文娟和县有关部门领导先后赶到现场,指导救援及现场处置工作,并要求医院立即开启伤员快速救治绿色通道,全力以赴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固始县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事故处理工作组,尽快联系死者、伤者家属,及时、妥善做好安抚工作。

11时30分许,现场勘查完毕,事故现场清理后恢复交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颜圣海违规驾驶制动性能有安全隐患的豫S48601号牌中型普通客车未按规定进入规定车道内左转行驶,与陈天宇驾驶的制动性能有安全隐患的右转弯行驶的豫F13127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在交叉路口相遇,在避让豫F13127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时因其自身(豫S48601号牌中型普通客车)的制动性能异常导致车身向左侧侧倾,豫F13127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因制动系统左侧轮存在制动率较低导致车身尾部左侧侧滑,两车相撞后,豫S48601号牌中型普通客车右侧侧翻,是导致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企业管理松懈,主体责任未落实。

(1)信阳市弘运集团固始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信阳市弘运集团固始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标准配备安全员,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

二是信阳市弘运集团固始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落实客运机动车驾驶人源头化管理,驾驶员聘用审批把关不严。

三是信阳市弘运集团固始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固始顺达客运场站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内部管理松散。

一是固始顺达客运场站服务有限公司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责任制。

二是固始顺达客运场站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落实日常例检和出站安全检查制度,“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

2.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

(1)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未按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一是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庙中队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二是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郭陆滩中队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道路路面巡查不严格。

三是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农村道路勤务中队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2)固始县交通运输部门未按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一是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未按规定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职责,对信阳市弘运集团固始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固始顺达客运场站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以致企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得到整改。

二是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对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分析认定,省道339线固始段“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颜圣海,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05243610,现为豫S48601中型普通客车车主、事发时事故车辆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  

2.陈天宇,男,汉族,1991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103203016,现为豫F1312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向固始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3.陶云飞,男,汉族,中共党员,1964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6409300333,现为信阳市弘运集团固始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固始顺达客运场站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4.王国新,男,汉族,中共党员,1962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6202050330,现为汽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5.韩永刚,男,汉族,中共党员,1962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6211050033,现为汽运公司安全运输科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6.李普连,男,汉族,1987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704210014,现为汽运公司安全运输科副科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7.赵伟,男,汉族,中共党员,1976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612130311,现为汽运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客运场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8.刘明钟,男,汉族,中共党员,1968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10050334,现为顺达车站党支部书记,分管安检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9.铁青龙,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680515039X,现为顺达车站例检站例检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委监委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责任人员

1. 陈义群,男,汉族,中共党员,1972年8月10日出生,现任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武庙中队队长,负有排查辖区道路安全隐患的职责。其任职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不仔细,对事发路口存在的隐患未能提出有效的整改建议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 彭邦平,男,回族,中共党员,1971年10月30日出生,现任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郭陆滩中队队长,负有道路路面巡查的职责。其任职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道路路面巡查不严格,路面巡查警务安排不合理,未能发现并处理肇事车辆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韩照友,男,汉族,中共党员,1973年10月15日出生,现任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副教导员,负有协调指导农村道路勤务的职责。其任职期间,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道路路面巡查不严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严青,男,汉族,中共党员,1959年2月20日出生,现任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顺达车站监督员,负有监督客运站和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的职责。其任职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固始县顺达车站和汽运公司客运车辆长期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余河川,男,汉族,中共党员,1963年12月21日出生,现任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顺达车站监督员,负有监督客运站和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的职责。其任职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固始县顺达车站和汽运公司客运车辆长期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张继军,女,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304250362,现任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顺达车站监督员,负有监督客运站和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的职责。其任职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固始县顺达车站和汽运公司客运车辆长期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姚克勤,女,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现任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顺达车站监督员,负有监督客运站和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的职责。其任职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固始县顺达车站和汽运公司客运车辆长期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丁丽,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现任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驻顺达车站监督员,负有监督客运站和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的职责。其任职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固始县顺达车站和汽运公司客运车辆长期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9.张华,男,汉族,中共党员,1971年9月1日出生,现任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客运管理科科长,负有管理、规范全县客运市场,查处违章营运行为的职责。其任职期间,对驻站监督员疏于管理,未能发现并及时处理顺达车站和汽运公司客运车辆的违规行为,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

10.胡国中,男,回族,中共党员,1962年11月7日出生,现任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监督科科长,负有组织对全县道路运输安全检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其任职期间,未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汽运公司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文学成,男,汉族,中共党员,1962年9月出生,现任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客运工作,负有管理、规范全县客运市场,查处违章营运行为的职责。其任职期间,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汽运公司客运车辆长期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穆大军,男,回族,中共党员,1967年8月31日出生,现任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助理,分管安全监督科等工作,负有组织对全县道路运输安全检查、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职责。其任职期间,未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汽运公司安全制度落实等情况监管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胡连波,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现任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副主任科员,主持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日常工作。其任职期间,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汽运公司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监管不到位,对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失察,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4.裴葆红,男,汉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中共党员,现任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联系汽运公司。其任职期间,未严格履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督促汽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程敬伟,男,汉族,中共党员,1963年10月出生,现任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其任职期间,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局所属二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责情况失察,存在失职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1.信阳市弘运集团固始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2.信阳市弘运集团固始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陶云飞,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作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信阳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四)其他建议

1.责成固始县人民政府向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

2.责成固始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向固始县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

3.责成固始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向固始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

4.责成固始县交通运输局向固始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

5.建议由鹤壁市人民政府对鹤壁市淇滨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豫F13127货车道路运输证转移登记手续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6.建议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对郑州永康物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GPS平台豫F13127货车监控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7.建议由固始县公安局对安徽省六安市叶集试验区宝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豫S48601客车和豫F13127货车车辆年度检验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起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所反映出的问题,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固始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以客货运企业、客运场站为重点,全面排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交通违法内部处理不到位、管理混乱等问题。公安部门要严格查处重点车辆的突出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对营运车辆和驾驶人交通违法抄告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营运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等进一步规范和监管,对排查出的重点驾驶人和重点车辆安全隐患建立实名制检查台账,落实跟踪整治责任制,确保隐患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公安、交通、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对排查的隐患及时抄告,定期通报,落实行政管理措施,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进一步强化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把客货运、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作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客货运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和系统平台运用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客货运企业加强对违法违章车辆的处罚力度,要依据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数据信息,依法严格处罚客货运车辆超速驾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全面排查整治道路隐患。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应急管理部门参与,全面排查整治辖区内国省道平交路口、发生亡人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的道路隐患。加强道路沿线危险路段和交叉口的通行管理,增设和完善限速标志、减速设施和路口让行标志,有效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省道339线固始段“3·2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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