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2-04-25 15:08:34 来源:信阳市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申办程序: 1.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有关规定,中央驻豫和省管企业、跨省辖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格式和数量向省安全监管局政务受理中心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3.省安全监管局政务受理中心按照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向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补正告知或受理通知书等有关文书。 4.省安全监管局政务受理中心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移交监管三处审查。 5.监管三处将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6.负责审查的人员依据设立(预)评价报告结论和评审专家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7.监管三处召开处务会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审查,报局行政许可审查会议研究同意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8.建设单位可通过河南省安全生产网(网址:http://218.28.168.94/index.jsp)下载申请书或查询审查结果或通过电话(0371-68091980)查询审查结果。 9.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省安全监管局政务受理中心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10.建设单位接到同意设立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若接到不同意设立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后,建设单位可以在整改完成后,再次向省安监局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11.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如若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建设地址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变更以及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由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安全设立(预)评价报告(一式六套);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申报要求: 1.上述材料需装订(胶装)成册一式三份(《设立(预)评价报告》除外)。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应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使用4号宋体字打印,且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和《设立(预)评价报告》正文(不含附件)其电子版(word格式)一并发送至hnwhpxkz@126.com或hnwhpxkz@163.com或hnwhpxkz@yahoo.cn。 3.有关证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印章。 4.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内容必须包含:(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2)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5.《设立(预)评价报告》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制作,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办理时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省安全监管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审查要求: 1.由省安全监管局指派人员组织审查,组织不少于5名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采用非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工工艺以国家颁布的相关目录为准)生产储存设施建设项目,许可实施部门可组织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并邀请建设单位及其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评价单位负责人参加。 2.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有要求或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3.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查人员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4.参加审查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对审查结果发表书面意见。 5.审查人员应对审查结果出具审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