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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造提升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29 11:42 | 浏览次数: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造提升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2012143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改造提升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技术改造,提升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建设活动。自去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一轮换证工作开始,此项工作已引起各级各单位的高度重视,大多数企业都能按照要求,对照标准,科学设计,加大投入,积极改造。目前,改造提升工作已进入验收、发证的关键时期,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也已进入旺季。为认真做好烟花爆竹改造提升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竣工验收、安全许可与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验收条件

1.改造提升工作必须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2.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3.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企业的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区和销毁场、行政区要做到分区布置。

5.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6.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7.企业的涉药工序要实现机械化,做到人机分离、安全操作:

1)爆竹生产线应当安装自动装配药机和机械粉碎机、插引机、结鞭机等;

2)烟花生产线应当安装自动混药机和机械粉碎机、机械造粒机等;

3)引火线生产线应当安装自动混药机和制引机等;

4)礼花弹生产线应当安装自动混药机、造粒机、制炸药机、油压压药机和糊球机等。

8.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必须按照《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企业要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10.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1.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明确安全生产主管人员、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并分别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13.企业内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也要依照有关规定,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4.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5.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16.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防尘口罩等),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7.企业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8.企业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见附件1)。

19.企业要在厂区大门口或危险品生产区门口和危险工房门口设置公示牌。公示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大门口的公示牌应标明企业设计人数、当班上岗人数以及各工序上岗人员名单;

危险工房的公示牌应标明工房编号、工房名称、危险等级、面积、核定人数、核定药量(kg/饼数、筒数)、当班上岗人员等。

二、严格审查程序

1.改造提升工作,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办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手续。

2.本通知下发之前,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已按照《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烟花〔2009202号)等文件要求,办理相关阶段审查手续的,有关企业可凭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查许可文书,向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办理下一阶段安全审查手续。

3.在办理相关安全审查时,发现前期许可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安全审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处罚。

4.设计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不得投入使用。

5.未经改造提升或改造提升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予换发新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三、严格审核发证

1.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程序为:企业申请、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初审、省安全监管局审核颁发。

2.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完成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同意通过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3)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文书(复制件);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5)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7)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经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上岗证(复制件);

9)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风险抵押金)证明材料;

10)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11)产品生产方案和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12)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健康检查的证明材料;

13)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的证明材料以及应急救援器材清单;

14)验收评价报告。

3.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收到企业提交的安全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选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以及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就企业的有关情况征求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意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文件、资料一并报省安全监管局行政受理中心。

4.省安全监管局行政受理中心受理后,移交省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

省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核查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5.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四、严格安全监管

1.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工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日常安全监管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

2.县级安全监管局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主管科室及执法力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巡查检查密度,严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3.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必须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下进行,严禁边生产边改造。

企业进行改造提升,县级安全监管局要采取措施,监督企业妥善处置在线和库存残留药物及半成品、成品,确保改造期间安全。

4.停产整顿期间,执法检查的重点:

1)成品库、原料库是否存在出入库行为;

2)非危险区(卷筒车间、泥底车间等)以及职工宿舍等场所是否存在非法生产行为;

3)拟拆除的工房、中转库房是否存在非法生产行为;

4)新(改、扩)建仓库、中转库房,未经竣工验收通过是否存在违规储存行为;

5)新(改、扩)建后,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非法生产行为。

5.正常生产期间,执法检查的重点:

1)每天进厂工人是否持证上岗;

2)涉药工房上岗的操作工是否与工房定岗定员一致;

3)涉药工房和中转库房滞留药量是否超过额定药量;

41.3级工房中是否存在混药、装药、筑药等裸药作业;

5)非危险生产区(卷筒车间、泥底车间)是否存在插引、组盆串引(空筒)、封装、包装等涉药作业;

6)混药、筑药、配药等涉药工序是否存在使用铁质工具和塑料制品容器等行为;

7)危险品生产区是否存在私自搭建工棚现象;

8)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等级是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一致。

五、严格执法监察

1.烟花爆竹企业在停产整顿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以及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均属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2.烟花爆竹企业在正常生产期间,未经许可擅自新(改、扩)建、“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改变工房用途)、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转包(分包)企业(生产线)等,均属违法生产行为。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企业执法监察工作,产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打非治违”工作作为重点,加强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手段,保证工作经费,加大执法监察力度。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程序,把握执法重点,严查非法违法行为。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公安、工商、质监、乡镇政府等单位,实施联合执法,从严打击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关闭的要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决不能姑息迁就。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查出的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立即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撤离现场人员,搞好现场处置,加强现场监管,严防继续非法生产经营。同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也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需要关闭的,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附件:1.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2.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步审查书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函(式样)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5.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下载.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