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06 09:21:56 来源:信阳市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信应急办〔2019〕29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行政效能,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市应急管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一、领导机构及组成人员

主  任:邸世忠

委  员:于维清、郑承怀、黄立岩、邵保贵、苏友明、殷明华、

            彭志福、石付军、任宏坤、杨德付、余 飞、薛 伟

    案审委下设办公室,分管法制科室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日常事务由政策法规科承担。

二、案件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对本局做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理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负责规定应当由案审委审理的案件。

三、案审委审理案件范围

(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案件。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

    (三)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

    (四)作出的行政执法可能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四、案审委会议程序

    (一)案审委会议程序: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法制审核部门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及意见;案审委委员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作出决定。

(二)案审委讨论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得当;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案审委制度规定

    (一)案审委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必须经案审委 2/3 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案件承办人、政策法规科负责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它确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案审委成员提请案审委主任确定。会议适时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

    (二)案审委决定须经参加案审委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卷。案审委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

    (三)案审委委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主任决定。

    (四)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案审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由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案审委委员签字。

(五)案审委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六、案审委决定的实施

    (一)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四)案审委委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案件承办人处罚意见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五)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信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4月26日

 

 

 

 

 

 

 

 

 

 

 

上一篇:信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校园及周边安全建设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信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第27届信阳茶文化节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